干货分享!《造价管理》政府采购法怎么学?

发布时间:2022-06-06 11:48:13来源:佑森教育阅读量: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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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课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共四科,其中造价管理这一科对于有些考生相较于案例分析也是有些知识点比较难掌握的。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些关于政府采购法的一些知识点分享给大家。

 

一、政府采购法

1、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聊玫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方式
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合同
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程序
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予预算金额的2%。

2、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合同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涵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睿额不得超过玫府采购合同的10%。

 

三、价格法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享有如下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订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二)政府的定价行为

定价商品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定价目录
1、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定价依据
1、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2、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隘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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