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其原具有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自行失效:
(一)脱离工程咨询单位;
(二)放弃登记资格;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年龄在 70 周岁及以上;
(六)死亡;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
(八)不接受执业检查或执业检查不合格;
(九)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十)被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工程咨询不良记录或“黑名单” ;
(十一)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被 6 列入黑名单;
(十二)受到刑事处罚;
(十三)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因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一)超越职权或违反规定程序做出准予登记决定;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
(三)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随时申请并公布。注销登记人员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登记。